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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上饶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http://www.ybhgdq.com 来源:本站 日期:2007-3-13 10:06:00

饶协发[2007]03号

政协上饶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07年2月5日政协上饶市第二届委员会第2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饶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应尊重提案者运用提案形式履行政协职能的民主权利,遵循审查程序,坚持立案标准,合理确定承办单位。

第三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为提案委员会)负责,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本届政协的提案审查工作。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或党政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提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提案根据提出时间分为大会提案与平时提案。自提案委员会发出全会提案征集函起,至全会规定的提案截止时间止收到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余的为平时提案。

大会提案原则上应在全会期间审查完毕,少数需进一步协调的提案可推迟至全会闭幕后10天内审查完毕;平时提案应自收到提案之日起15天内审查完毕。

提案内容特别重要又急需解决的,应列为重要提案。

第五条  审查立案程序

(一)大会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报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并向大会提交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二)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三)重要提案。由大会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主任审核确定,报请分管副主席阅批。

(四)审查意见确定后,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将其录入《审查提案一览表》,注明审查日期备案。

第六条  立案条件

(一)提案者资格

1、本届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2、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届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3、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4、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二)提案的内容

1、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我市的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2、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格式

1、提案的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要求,并使用本会统一印制的提案纸;

2、通过市政协办公网络提交的提案应按规定格式填写;

3、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或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内容繁杂、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单纯为本地区、本单位要资金、争项目、增加机构编制而没有充足理由的;

(十一)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的。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当处理,其中包括:

(一)将部分具有宏观性、前瞻性的理论探索和思考,提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将部分反映问题而没有具体建议的,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提请提案人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

(四)转作工作建议或来信处理;

(五)对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但内容重要的,通过信息、来信等渠道转送有关部门。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大会提案由大会提案组,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通知提案者。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

第八条  对内容相同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并案处理后的提案为联名提案,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提案的提案者为第一提案人,并及时告知其他提案者。

第九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参考提案者本人意愿,确定提案的承办单位并及时交办。

第十条  已立案的提案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提案承办单位提出,提案委员会复审,可以撤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试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责任编辑: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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