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办字[2007]20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政协上饶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政协上饶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政协协助党委和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充分认识办理好政协提案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要责任到人,认真落实办理措施,并按要求给予答复,要倾听和吸纳政协委员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把上饶建设成为四省交界区域中心城市和快速发展地区。
中共上饶市委办公室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6日
政协上饶市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的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出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对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提案办理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抓手,列入议事日程。
2、进一步加强领导。提案办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具体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案办理工作负全责。各提案承办单位要建立制度,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责任,不断探索提案办理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切实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效。
二、具体办理工作
提案具体办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实效,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应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政策不允许或其他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提案者如实说明情况。
(一)交办和承接
1、提案内容涉及本市党委部门的,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送交市委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室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交具体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内容涉及本市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送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交具体承办单位办理。
2、提案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联合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交办会统一交办,有关领导出席,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并承接办理。
3、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本单位职责分工范围的提案,应在收件后一周内提出调整意见并退回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调整办理单位,不应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二)办理期限
1、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从收件起三个月内办复。
2、如提案所涉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复的提案,应征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提案提出人(以下简称“提案者”)同意后,再延长一定时期,一般不超过40天。
(三)主办、会办和合办
1、承办单位要明确办理分工中的主办、会办和合办的职责范围,增强责任意识和加强联系与协调,避免推诿、拖拉现象。
2、会办单位应密切配合,按期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者。
3、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合办的,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复文要求
1、提案复文应针对提案所提内容、意见和建议作出答复,做到内容详实不遗漏,存在问题不回避,文字简炼清楚,行文按统一格式打印,正文后注明单位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印章。
2、提案复文应注明办理结果的具体分类,其中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
3、复文的寄送。对委员个人提案,复文每人寄送1份;委员联名提案,如提案者超过三人,复文寄送前三人;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复文寄送提案提出单位3份;政协全会期间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复文寄送提案联系人3份。复文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1份;市委各工作部门、各群众团体办理提案的复文,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1份。
三、重点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的办理工作
1、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社会普遍关注问题的有关提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定为重点提案。
2、重点提案由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转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阅示并领衔办理。具体承办单位负责人对重点提案要亲自主持办理工作,及时研究,重点办理。可采取召开办理协商会或专题调研等形式,力求取得实效。
3、市政协负责编印的《重点提案摘报》,送市委分管领导、市政府分管副市长阅示后交相关部门和单位,以推动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
4、办理以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在答复前走访提出提案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并听取意见。
5、承办单位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交的重点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完成办理工作,并拟出答复函稿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承办单位起草的答复函稿进行初审,市领导审核后答复。
四、与提案者的联系
1、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办理协商会、座谈会、走访
等形式,主动征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提案复文应在征求提案者意见后寄送。
2、对重点提案、党派团体提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可与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商定,组织相关党派团体、专委会、委员,约请市领导和提案办理单位专题座谈后予以答复。
五、提案办理的反馈和复查
1、提案者在《提案办理意见反馈表》中,对办理结果不同意或对办理态度不满意的,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2、对转交承办单位再次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要根据提案者反馈意见,及时分析原因,研究复查。对其中办理不当的,要采取切实措施,重新办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解决的,要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六、提案办复后的视察与跟踪落实
1、各承办单位在提案办复后,对办理结果列入“正在解决”、“列入计划准备解决”并承诺落实期限的提案,要组织跟踪落实,并在问题解决后再次复告提案者,对其中因情况变化而在承诺落实期限内不能解决或需推迟解决的,要及时向提案者说明原因。
2、对办理结果列入“正在解决”、“列入计划准备解决”但无明确落实期限的提案,要建立长期跟踪制度,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复告提案者。
3、对办理结果列入“以后研究解决的”的提案,如时机成熟,条件允许,要争取解决,并复告提案者。
4、市政协将通过提案办理通报、专题调研、委员视察等方式,跟踪了解提案办理情况,提高提案办理过程的透明度,促进提案办理工作。
七、办理工作总结和考核
1、承办单位应在每年政协提案基本办理完毕后进行书面总结,报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报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总结内容包括:办理提案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效果和存在问题,复查情况,办理中的典型事例,今后工作建议等。必要时,可召开提案办理情况通报会。
2、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共同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考核。三个部门在平时将以多种形式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综合分析各单位办理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对认真办理的承办单位,向有关领导机关提出表彰建议。
八、提案办理取得成果的宣传
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运用提案参政议政的先进事例;宣传提案的办理过程及经办理后产生的作用;宣传党政工作部门积极办理提案,为民办实事的勤政作风和取得的成效。
主题词:政协 提案办理工作 意见 通知
中共上饶市委办公室秘书科 2007年4月16日印发
共印200份
(责任编辑:潘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