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7年3月20日政协上饶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是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前提和基础。为了进一步增强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议,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珍惜荣誉、不辱使命、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第二条 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继承与发扬政协委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关于政协工作的文件精神,学习人民政协与统一战线的理论,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和文化素养,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政协委员要时刻牢记肩负的责任与使命,根据政协章程赋予委员的权利与义务,认真履行职责,自觉地把珍惜政治荣誉同履行职责统一起来。要积极参加市政协及各专委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调研、视察等活动,要密切联系所代表的界别与群众,通过提交提案、会议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为上饶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出力。 第四条 市政协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应书面或电话提前通知委员和委员所在单位,并设立委员专用联系电话。委员与政协机关应保持联系,如有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情况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和对口联系的专委会。 第五条 委员必须按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政协活动的,要须事先由本人请假,报政协活动的组织者批准。 第六条 政协会议和各项活动实行考勤和缺席情况通报制度。政协委员参加全委会和常委会组织活动的考勤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到会、请假、缺席人员据实记载;委员参加专委会活动的考勤由市政协各专委会负责,交市政协办公室汇总。在每年全体会议期间,市政协办公室将委员参加活动和会议的情况进行通报,并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及委员所在单位。 第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主动辞去委员资格: 1、因工作调动不在本市工作,不能按要求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 2、因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失去代表性的; 3、已办理退休手续,且不能按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的; 4、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再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 5、其它情况需要辞去委员资格的。 第八条 委员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警示: 1、未经请假同意不参加当年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2、一年内未提交提案或调研报告或反映社情民意不足5次的; 3、一年内参加政协会议和政协委员活动考勤签到率不足50%的。 第九条 委员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劝其辞去委员资格: 1、连续两年不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2、两年内未提交提案或调研报告或反映社情民意不足10次的; 3、连续两年缺席政协全体会议小组讨论,或不作任何发言,又不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的; 4、三年内参加政协会议和政协委员活动考勤签到率不足50%的。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委员资格: 1、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政法机关书面文告要求撤销委员资格的; 2、中共党员违反党纪,受到党内撤职以上(含)处分的; 3、民主党派成员违反该党章程,受到开除处分的; 4、违反政纪,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 5、其它情况需要撤销委员资格的。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七条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按组织程序办理。如本人不提出书面申请,又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按有关程序根据政协章程第22条、29条的有关规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凡符合第八、九条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协各专委会和办公室分别提出委员表现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汇总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第十条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依据,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受劝告辞去委员资格、撤销委员资格的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十五条 委员有退出政协的自由。凡自愿退出政协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再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凡经由政协常委会议研究给予委员警示、批准辞去委员资格、撤销委员资格、自愿退出政协的,由市政协办公室向本人和本人所在单位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中积极履行委员职能、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支持政协机关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委员,由市政协办公室和各专委会提出表彰名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开表彰。表彰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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