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日政协上饶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3 月20 日政协上饶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上饶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按主席会议确定的分工,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全市的大政方针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精选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多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15至19人组成,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本届市政协委员中产生。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度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九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该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务,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要事务;同有关党政部门开展对口联系,听取情况通报,进行协商讨论;审议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委员视察、调研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重要建议或以本委员会名义提出的重要提案。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讨论,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 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或重要提案,应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六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争取政协江西省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指导,主动与中共上饶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各县(市、区)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市政协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相应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为各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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