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建设是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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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bhgdq.com 来源: 日期:2008-5-20 16:42:00 |
刘学森 江华荣
政协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求。2006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民主监督的对象与范围、内容和形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中央进一步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水平”的总体要求,充分说明了中央对政协民主监督的高度重视,并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 长期以来,有些地方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一直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我们认为根本原因是:政协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特别在程序化建设方面尤显薄弱。假如只有“实体法”,没有“程序法”的法制是不健全的法制,制定的法律也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民主监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程序性非常强的工作,上级现有的相关文件对民主监督工作明确规定了民主监督的对象与范围、内容和形式等,而对如何开展和实施好民主监督的程序法规方面,相对不健全。由此政协机关和政协委员在履行民主监督的工作中,实际存在着民主监督难开展,分寸难把握,工作难落实,效果难体现的现状。 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按照“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的要求,不断健全民主监督组织程序,以推进“程序化”建设为抓手,切实加强政协民主监督。 一、健全民主监督运行机制,推进程序法制化 没有完备制度的监督是无序监督;没有法定程序的监督是无效监督。制度的可行性和约束力决定民主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因此,要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能,必须把制度建设放在首位。 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利于政协组织开展正常的民主监督工作。民主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程序性、敏感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进行。中央文件中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要自觉接受和积极支持政协民主监督,要依法保护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权利。 1、要与时俱进,创新制度。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协商在决策之前的要求,政协全体会议不仅要列席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试行地方政协常委会或政协全体会议,列席中国共产党地方(同级)代表大会。因为地方各级党代会不仅要讨论决定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等重大政治问题,还要对一个地区一段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等作出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广泛听取政协常委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更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 2、要结合民主监督工作的基础和现状,制订改进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规章。应该具体规定地方党委、政府接受同级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组织程序,明确民主监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通过对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的议案、专委会提案、党派团体的提案和委员的建言献策等不同形式,参照政协提案提出和办理的有益的做法和经验,完善制度。凡属重大的、全局性的、综合性的议案或重点提案,同级党委办、政府办应直接办理和答复,属局部性的、行业性问题由相关部门办理和答复。同时要经常性地对各部门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情况进行调研和视察,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改进,以保证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3、要建立完善沟通互动机制。政协组织要及时与同级政府就全年协商监督议题进行协商,政府也需将政协进行监督的内容提交政协,共同确定监督对象和内容。各专门委员会要主动与对口联系部门联系沟通,协商监督的内容和方法。在此基础上,政协要将全年工作要点,包括常委会工作安排及各专委会全年工作计划印发到党政部门,便于联系、协调、配合。 4、要建立委员知情机制。对一个地区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党委或政府要适时向政协通报或协商。要尊重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的民主权利,积极支持政协组织的视察、专题调查及其它有关活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的会议、调研、督查和评议活动。对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要负责任研究办理或解决,切实可行的要予以落实。 另一方面,政协组织要努力推进健全相应的监督程序,使之能够卓有成效的履行监督职能。要按照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着力在程序化建设上做文章、出实招。要着力完善相应的实施程序,对民主监督的组织实施的依据、方式、步骤、目的、要求、绩效等要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实施民主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规范政协向党委汇报、向政府报告,与部门沟通的工作机制。此外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发展等具体情况和要求,不断创新提高,这样可以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层次和实效。要探索建立特约民主监督员制度。民主监督员平时掌握到的信息,了解到的情况,需要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政协机关报告,经审查梳理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那些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可以政协组织名义向有关党政机关报告。同时,政协机关对民主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还应该搞好服务和问效。 二、规范民主监督组织规程,做到程序组织化 人民政协对党委和政府机关工作开展民主监督,其目的是通过民主监督提高党委、政府的执政能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也是政协组织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重要工作。因此,开展民主监督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在政府的支持下,在部门的配合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 1、要健全民主监督机构。政协实施民主监督的途径很多,从主体上,既可以是政协组织或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也可以是委员个人;从内容上,既可以是党委、政府以及地方经济社会中的重大问题,也可以是群众关心的具体问题;从形式上,既可以是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座谈会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委员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开展。从目前政协机关的机构设置看,缺乏抓落实的体制和机制,如反映的社情民意有没有得到重视、提出的建议有没有得到采纳,提案办理的效果怎么样等等,基本上没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提案委员会只负责对提案的征集、归类、交办、督办,以及满意度的收集反馈。委员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的答复反馈又常常碍于情面,而不能真实反映诉求。有的提案承办单位书面答复很好,但承诺后没有真正落实。鉴于目前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开展得不太理想,以及实际存在的“有提无案”、“有议无果”的现状,建议政协机关设立专门的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或把提案委员会扩大为提案和监督委员会,从组织上保证民主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并真正落到实处。 2、要规范民主监督方式。目前,已实行的民主监督方式比较多,在改革创新的同时,应根据监督对象内容、范围的不同,用活、用实、用好现有的监督方式,在实施监督的各环节中,可以运用专题听政、视察、座谈讨论、协商审议、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有序进行。要充分运用网络资源,采用网上征集的方式进行。开展委员活动日,要广泛运用听汇报、实地视察、协商座谈等多种方法,帮助委员全面、真实地了解被视察单位工作情况,进行“面对面”的互动交流,切实提高委员意见、建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针对性。总之要运用各种有效的方式和途径,真实、准确、快捷地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实反映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团体和社会各界的群众呼声和利益诉求,使党委、政府制订的方针政策、办法措施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更加贴近实际,更能改善民生,更能符合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3、要增强民主监督力度。为强化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和成效,尝试对地方政协常委会的建议案或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提案的办理结果,提交政协常委会审议票决。票决前,由建议案或提案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到会通报办理的情况和结果,然后由常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满意度进行表决,凡是票决不满意的应由相关单位重新办理。政协机关应对建议案或重点提案办理的审议票决结果按程序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这样可以有力地促进对政协组织建议案或提案办理机关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推动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真正落到实处,办出实效。 政协组织开展民主监督活动,都要形成报告,将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并以政协组织名义向党委汇报、向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反馈。对监督中了解的其他情况,也可以社情民意、提案等方式向党政部门进行反映,力争使委员提出的好意见、好建议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4、要实现民主监督常态化。民主监督是政协组织的职责和权力,理当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地履行好。要从体制和机制上保证政协的个案监督与普遍监督相结合、重大事项监督与一般性问题监督相联系、阶段性监督与全程性监督相配套,努力实现民主监督常态化。 (作者分别为市政协人资环委主任、人资环委办公室主任;本文获全市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讨会三等奖)
(责任编辑:四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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