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上饶市委员会
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提案的实施办法
2012年6月27日政协上饶市第三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饶协字(2012)12号
第一条 为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上饶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政协在每届任期内,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
第四条 评选标准
1、提案能围绕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从全局的高度提出较为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2、提案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要求。内容充实,主题鲜明,说理充分,实事求是,言简意赅,一事一案。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3、提案通过办理,产生了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促进作用;使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4、提案的书写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条 评选办法
优秀提案的评选工作,按照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部署,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商请有关单位作出安排。评选工作一般遵循推荐、初选、考察、审议、审批五个步骤分步进行。
1、推荐。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在征求提案承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标准进行推荐。
2、初选。初选工作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推荐结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按照当年提案总数10%的比例提出初选名单,并进一步核实有关参评材料。
3、考察。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初选名单组织委员进行考察或调研,也可以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政协各参加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
4、审议。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对初选名单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中共上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意见,及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优秀提案拟表彰名单。
5、审批。优秀提案拟表彰名单,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表彰办法 1、对优秀提案,由政协上饶市委员会在全体会议期间予以表彰。
2、对优秀提案的提案者(个人提案的提案人、联名提案的第一提案人,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集体提案单位)颁发“优秀提案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 7 月3日起实施,由政协上饶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责任编辑:潘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