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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 市政府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http://www.ybhgdq.com 来源: 日期:2013-3-28 9:41:00

饶办发(2012)44号

中共上饶市委办公厅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2年12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2]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明确了办理好政协提案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中办、国办《意见》和省两办《实施意见》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学习领会《意见》和《实施意见》,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认识到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对于党和政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工作,对于把上饶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健全政协提案办理的领导与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协提案办理的工作机制。每年听取一次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问题;每年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开展一次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督查活动;每年在第三季度召开的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全年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承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同志具体抓,坚决防止和纠正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和组织不得力、督办不到位、重答复轻落实、解释多措施少办理质量不高问题。各部门、单位要挑选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和政协提案委员会沟通联络,积极参加政协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协商、通报等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理的程序和手续,尤其必须加强与提案人的协商办理。

3.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运行的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协组织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作用,使提案办理工作真正地纳入民主协商体系。为加强提案工作机制的建设,支持政协组织开展重点提案的视察、调研和督办工作,充分利用分析会、现场会等方式,通过政协委员现场沟通或书面调研报告等形式,以达到双方认同、认知,督促承办单位将提案特别是重点提案办理到位;支持政协组织建立提案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分三年完成数据库建设;支持开展提案工作的培训活动,对涉及提案工作的相关经费予以保障。承办单位必须为提案的调研、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4.完善提案交办工作。对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根据对口原则分类甄选,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提案内容、职能分工及权限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一般应在全会结束后40天内,由党委、政府、政协联合召开政协提案交办会议,按照归口管理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交办会后视情况,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召开提案交办协调会,对需要更改办理单位的提案进行必要调整。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提案交办与调整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5.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在正式答复之前,通过电话联系、互联网沟通、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准确掌握提案者的真实意图,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提”“办”双方良性互动。对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集体提案,承办单位应在答复前走访单位,并听取意见。积极参与政协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加大重点提案办理力度。重点提案是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的提案。对重点提案,党委政府有关领导要亲自领衔重点研究、重点办理、重点督办。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严格实行办理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专项视察等方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提案办理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对领导同志批示的提案,以及政协组织列为跟踪问效的提案,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重点提案答复意见要经过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同志研究审定,办理结果要通过报告、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通报。

    7.增强提案办理工作实效。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要主动开展对办理结果B类提案的“回头看”自查,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提案者反馈。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8.规范提案答复程序。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提案答复要格式规范、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并附上提案办理反馈意见表。要加强对办理结果分类的审核,规范“A”类办理结果的确定。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党委、政府办公厅(室)督查部门与政协提案委共同审核后,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9.完善提案办理督查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发挥协调作用,强化工作督导。对领导同志就政协组织报送的《重要提案摘报》作出的批示,要跟踪重点督办,并将督办情况进行通报。提案办理督查活动应视情况邀请提案者和政协组织参加。政协组织开展的针对提案督办活动,由政协领导牵头,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协提案委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督办活动取得实效;督办活动的相关情况,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党委、政府的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商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提案,要加强协调督办;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要适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难度较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10.加强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要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把提案者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办理质量的主要依据,把提案办理是否落到实处作为评价干部作风的重要因素,逐步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党委、政府、政协办公厅(室)的名义联合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地方、部门评优评先和干部考核、培养、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在一定范围通报。支持政协组织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责任编辑: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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